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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位置:专业的股票配资平台-股票炒股配资开户-安全股票配资门户 > 安全股票配资门户 > 股票杠杆平台哪个正规 12月2日股市必读:皖维高新(600063)当日主力资金净流入589.27万元,占总成交额4.17%
发布日期:2024-12-31 19:17 点击次数: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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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4年12月2日收盘,皖维高新(600063)报收于4.42元,上涨3.76%,换手率1.68%,成交量32.29万手,成交额1.41亿元。
当日关注点
交易:皖维高新主力资金净流入589.27万元,占总成交额4.17%。 公告:皖维高新九届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多项议案,包括投资建设广西皖维1万吨/年VAE可再分散性乳胶粉技改项目等。 股东大会:皖维高新将于2024年12月19日召开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减少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皖维高新2024-12-02信息汇总交易信息汇总资金流向当日主力资金净流入589.27万元,占总成交额4.17%;游资资金净流出781.24万元,占总成交额5.53%;散户资金净流入191.97万元,占总成交额1.36%。
公司公告汇总皖维高新九届九次董事会决议公告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九届九次会议,于2024年12月2日在公司研发中心七楼高管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际到会8人。董事袁大兵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特委托董事孙先武先生代为行使表决权,并授权其代为签署相关文件。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吴福胜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展开剩余89%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建设广西皖维1万吨/年VAE可再分散性乳胶粉技改项目的议案》。(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建设水泥分厂超低排放技术改造项目的议案》。(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审议通过了《关于减少注册资本暨修订的议案》。(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的议案》(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皖维高新九届九次董事会决议》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授权经理层决策及经理层向董事会报告工作管理办法》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4年12月19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2024年12月19日14点30分,公司研发中心六楼百人会议室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2024年12月1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互联网投票平台9:15-15:00 序号1:关于减少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投票股东类型:A股股东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聘请的律师。 其他人员。 法人股东应持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法人代表证明书及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持股凭证、证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持股凭证、股东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登记时间:2024年12月18日全天。 登记地点:公司研发中心六楼证券部办公室。 会议联系人:费莉莎 会议联系电话:0551-82189294;传真:0551-82189447 股东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差旅费及食宿自理。 报备文件: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党委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十三条:公司的经营宗旨:按照市场的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积极利用公司形式及行业优势,以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使全体股东获得良好的经济利益。 第十四条:公司的许可经营项目和一般经营项目详细列出。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壹元。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公司独家发起人为安徽维尼纶厂;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14000万股,成立时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为9000万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64.29%;发起人以经评估的部分生产经营性实物资产及工业产权作为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为1997年5月22日。 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210461.8229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六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六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 第一百零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债务风险控制、对外捐赠等事项;(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副总工程师、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考核事项、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五)制定职工工资分配方案;(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十七)决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十八)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五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总经济师(副总经济师)、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七条: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五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一条:根据《党章》规定和上级党组织意见,公司成立中国共产党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同时成立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纪委”),各二级单位相应成立党组织,隶属公司党委。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一)以专人送出;(二)以邮件方式送出;(三)以公告方式进行;(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分立。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九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零三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以上内容为证券之星据公开信息整理股票杠杆平台哪个正规,由智能算法生成,不构成投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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